1. 家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含分戶)、申請人戶籍內直系親屬(即父母、子女或祖父母)。
2. 每一戶僅能由一位家庭成員代表申請。
3. 人口數計算:
(1)申請 2 房者,申請人之家庭人口數應至少 2 人以上,依申請時檢附之戶籍資料,審查家庭成員之人口總數,是否符合各房型家庭成員人口數規定。
(2)申請 3 房者,申請人之家庭人口數應至少 3 人以上,依申請時檢附之戶籍資料,審查家庭成員之人口總數,是否符合各房型家庭成員人口數規定。
(3)申請人或其配偶持醫院證明正本或媽媽手冊影本能證明已懷孕者,胎兒視為1口。
(4)尚無戶籍之外籍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居留證等具公信力文件,證明與申請人居住於同一門牌者,得列為家庭人口數。
(5)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夫妻(含分戶),僅得由其中一人為申請人,重複申請時,由本局向申請人確認放棄者,逾期未能確認,申請在後者視為不合格。
(6)同戶籍之旁系親屬各自申請者,戶籍內直系親屬不得重複計入家庭人口數,重複計入時,由本局向申請人確認,逾期未能確認,該人口數計入申請在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