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 新莊新豐綜合行政大樓停車場管理要點
30 Nov 2022
主旨:公告修訂「新北市新莊新豐綜合行政大樓停車場管理要點」
依據:新北市社會住宅承租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11款
公告事項:
一、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本中心)為有效管理新莊新豐綜合行政大樓(下稱本大樓)停車場行車及停車秩序,確保優質停車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 停車場之管理機關、範圍、開放及管制時間如下:
(一)管理機關:本中心管理,並委由物業管理單位維護停車場安全、清潔及車輛進出管制。
(二)管理範圍:本大樓地下一層至五層停車場。
(三)開放時間:每日二十四小時。
(四)停車種類:小型車104格。(含身障專用車位小型車位4格、婦幼專用車位小型車2格)
三、 停車場除公務車免予收費外,應收汽車停車費,相關計費基準按月計費,押金一個月另算,適用對象如下:
(一)全日票月租金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元:適用對象為供公眾申請承租,並以本大樓社會住宅住戶為優先,停放時間為每日二十四小時。
(二)半日票月租金壹仟貳佰伍拾元:適用對象為本大樓進駐公務機關(警察局、社會局、建築違章拆除大隊)辦公人員,停放時間自上班日上午七時至下午七時,停放時間不得逾時;另倘因特殊情形(值班或加班等)停放時間逾時,而先行向本中心管理單位申請核准者除外。
四、 停車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完成停車申辦程序之車輛,經由車牌辨識自動開啟柵欄機進入停車場,未經申辦程序之車輛禁止進入;高度逾二公尺者,亦同。
(二)停車場僅供本大樓社會住宅住戶及行政單位人員月租使用,無供臨時停放及暫停車位。
(三)進入停車場車輛,應依指定停車位停妥,不得任意占用或暫停。
(四)車輛進入停車場應開大燈並減速慢行,依交通標誌及指示路線行車,不得超車並應保持行車距離,以維安全。
(五)停車場內嚴禁煙火,並禁止載運易燃或危險物品進入。
(六)停車場內嚴禁隨地丟置廢棄物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
(七)凡毀損停車場設備者,應賠償一切修護費用及其他相關損失。
(八)車輛不得違規停放,違者,得以張貼告示、上鎖、或停止使用停車權、或移置公有拖吊保管場,費用由車輛所有權人或駕駛人負擔。
(九)停車場內卸貨車輛完成卸貨事宜應即駛離。
(十)車輛故障如有妨害進出或占用車道,應立即排除,以維持停車場內車道通暢。
(十一)為維護停車場環境空氣品質,不得在停車場內吸菸、暖車、保養、試車、噴(烤)漆、洗車或其他長時間發動車輛之行為。
(十二)因公務需要或緊急災害應變,需使用或清理停車場時,由物管單位通知車輛所有權人或駕駛人,將車輛駛離或逕予脫離停車場,另行覓地停放,車輛所有權人或駕駛人不得異議。
(十三)停車場僅供停車場地,本中心不負保管責任;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或毀損,或發生不可抗力之情事時,本中心不負賠償責任。
(十四)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以車牌辨識感應進出,租賃本大樓停車位時, 由本大樓物業管理單位通報本中心建檔管控;另辦理退租時即註銷通行權限。
(十五)停車場只供停放車輛使用,且停車格僅可停放一部汽車車輛,除車輛停放外,禁止堆放其它雜物及危險物品(如汽油等易燃物),經公告勸導後仍未自行移除,一律視同廢棄物強制移除。非屬汽、機車已劃格位之其它公共空間禁止挪作他用(如堆積雜物),緊急避難不在此限。
(十六)汽(機)車漏油造成污染由車位承租人自行清理。
(十七)其他應遵守之法令或相關規定。
五、 違反本要點規定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違反第三點第二款者,經物業管理單位查報三次者,停止使用停車權六個月,並不予以退費。
(二)違反第四點第五款者,停止使用停車權,並永遠禁止承租本大樓汽車停車位。
(三)違反本要點其他規定事項者,停止使用停車權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倘有立即性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之虞者,本中心得取消車牌辨識進出。
六、 退費標準:中途辦理退租者,按原收費標準,以已繳金額減除已過期間之費用後,退還餘額。
七、 本場所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相關商業火險。
八、 連絡電話或申訴電話:(02)2957-1999
已閱讀完畢並了解上述各注意事項:_______________
附件-公告
附件-汽車位租賃契約書
依據:新北市社會住宅承租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11款
公告事項:
一、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本中心)為有效管理新莊新豐綜合行政大樓(下稱本大樓)停車場行車及停車秩序,確保優質停車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 停車場之管理機關、範圍、開放及管制時間如下:
(一)管理機關:本中心管理,並委由物業管理單位維護停車場安全、清潔及車輛進出管制。
(二)管理範圍:本大樓地下一層至五層停車場。
(三)開放時間:每日二十四小時。
(四)停車種類:小型車104格。(含身障專用車位小型車位4格、婦幼專用車位小型車2格)
三、 停車場除公務車免予收費外,應收汽車停車費,相關計費基準按月計費,押金一個月另算,適用對象如下:
(一)全日票月租金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元:適用對象為供公眾申請承租,並以本大樓社會住宅住戶為優先,停放時間為每日二十四小時。
(二)半日票月租金壹仟貳佰伍拾元:適用對象為本大樓進駐公務機關(警察局、社會局、建築違章拆除大隊)辦公人員,停放時間自上班日上午七時至下午七時,停放時間不得逾時;另倘因特殊情形(值班或加班等)停放時間逾時,而先行向本中心管理單位申請核准者除外。
四、 停車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完成停車申辦程序之車輛,經由車牌辨識自動開啟柵欄機進入停車場,未經申辦程序之車輛禁止進入;高度逾二公尺者,亦同。
(二)停車場僅供本大樓社會住宅住戶及行政單位人員月租使用,無供臨時停放及暫停車位。
(三)進入停車場車輛,應依指定停車位停妥,不得任意占用或暫停。
(四)車輛進入停車場應開大燈並減速慢行,依交通標誌及指示路線行車,不得超車並應保持行車距離,以維安全。
(五)停車場內嚴禁煙火,並禁止載運易燃或危險物品進入。
(六)停車場內嚴禁隨地丟置廢棄物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
(七)凡毀損停車場設備者,應賠償一切修護費用及其他相關損失。
(八)車輛不得違規停放,違者,得以張貼告示、上鎖、或停止使用停車權、或移置公有拖吊保管場,費用由車輛所有權人或駕駛人負擔。
(九)停車場內卸貨車輛完成卸貨事宜應即駛離。
(十)車輛故障如有妨害進出或占用車道,應立即排除,以維持停車場內車道通暢。
(十一)為維護停車場環境空氣品質,不得在停車場內吸菸、暖車、保養、試車、噴(烤)漆、洗車或其他長時間發動車輛之行為。
(十二)因公務需要或緊急災害應變,需使用或清理停車場時,由物管單位通知車輛所有權人或駕駛人,將車輛駛離或逕予脫離停車場,另行覓地停放,車輛所有權人或駕駛人不得異議。
(十三)停車場僅供停車場地,本中心不負保管責任;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或毀損,或發生不可抗力之情事時,本中心不負賠償責任。
(十四)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以車牌辨識感應進出,租賃本大樓停車位時, 由本大樓物業管理單位通報本中心建檔管控;另辦理退租時即註銷通行權限。
(十五)停車場只供停放車輛使用,且停車格僅可停放一部汽車車輛,除車輛停放外,禁止堆放其它雜物及危險物品(如汽油等易燃物),經公告勸導後仍未自行移除,一律視同廢棄物強制移除。非屬汽、機車已劃格位之其它公共空間禁止挪作他用(如堆積雜物),緊急避難不在此限。
(十六)汽(機)車漏油造成污染由車位承租人自行清理。
(十七)其他應遵守之法令或相關規定。
五、 違反本要點規定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違反第三點第二款者,經物業管理單位查報三次者,停止使用停車權六個月,並不予以退費。
(二)違反第四點第五款者,停止使用停車權,並永遠禁止承租本大樓汽車停車位。
(三)違反本要點其他規定事項者,停止使用停車權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倘有立即性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之虞者,本中心得取消車牌辨識進出。
六、 退費標準:中途辦理退租者,按原收費標準,以已繳金額減除已過期間之費用後,退還餘額。
七、 本場所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相關商業火險。
八、 連絡電話或申訴電話:(02)2957-1999
已閱讀完畢並了解上述各注意事項:_______________
附件-公告
附件-汽車位租賃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