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青年社會住宅112年續租公告
*點選查看公告:新北市青年社會住宅續租申請資格及辦法
*「新北市青年社會住宅」續租資格及應備文件說明
- 申請續租資格:承租新北市青年社會住宅(以下簡稱社宅)之承租人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屆滿前檢附本續約公告第三點規定之證明文件以書面申請續約,經審查符合申請承租時之同一承租資格類別者,得以續租,總租期一般戶最多不得超過六年;優先戶最多不得高過十二年。
- 承租人於社宅租賃期間屆滿日前三個月內提出續租申請,且提出申請日不超過社宅租賃期間屆滿日前一個月(承租人於社宅租賃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始得提出申請,且最晚必須於社宅租賃期間屆滿一個月以前提出申請,否則視為放棄續約)。
★申請時間說明:如承租人於8/31租約到期,請於6/1-7/31之間提出續約申請。
- 承租人於原承租期間違規扣點累計未達15點(含)以上。
- 檢附證明文件並經審查符合申請承租時之同一承租資格類別者得依原資格及條件續約。倘優先戶承租戶續約時已不具優先戶資格,惟尚符合一般戶條件者,仍得依一般戶續租條件及資格申請續約,其總租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年。優先戶改以一般戶資格承租後不得再以優先戶資格承租申請續約。
- 承租人於原承租期間未達違規扣點累計未達15點(含)以上。
- 申請續租應備文件:文件申請日期應為租賃期間屆滿前三個月之內。
★文件申請時效說明:如承租人於8/31租約到期,文件申請日期需於6/1之後。
(一) 續約申請書正本(社宅管理中心領取、官方網站下載)。
(二) 申請人最新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夫妻分戶者,應另檢具其配偶最新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 年滿18歲(含)以上或未滿18歲已結婚之中華民國國民。
★戶籍謄本申請地點: 各區戶政事務所,亦可線上申請。
(三) 家庭成員依財政部國稅局核發之最近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 申請人及其配偶(含分戶)、家庭成員名下於北北基桃無自有住宅。
- 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者,其相對人之自有住宅不列入。
-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達40平方公尺之非同一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
(四) 家庭成員依財政部國稅局核發之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正本。
- 家庭年收入低於132萬元。
- 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不高於5萬5,300元。
- 現任職務之最高職務列等在警正四階以下或相當職務列等之基層警消人員不再此限。
★家庭成員:家庭成員為以下成員之總稱,申請人本人、申請人之配偶及申請人戶籍內直系親屬(含直系血親、直系姻親)。
★上述(三)、(四)文件須為國稅局核發之正本,請勿申請其他單位(如稅捐處)核發之文件。
★申請地點:各縣市國稅局 ,亦可線上申請。
(五) 於本市就學、就業證明正本(申請人戶籍位於新北市者無需檢附)。
(六) 優先戶資格文件(不具備優先戶資格者無須檢附)
申請人符合住宅法第四條規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應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當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2、特殊境遇家庭:當年度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
3、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檢附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
4、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影本。
5、65歲以上之老人: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
6、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受理申請截止前一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有效證明影本(即保護令影本或確定判決書影本)。
7、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8、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9、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10、災民:於申請表勾選相關欄位後,並應提供受災日起一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1、街友:於申請表勾選相關欄位後由本中心通報相關主管機關認定。
12、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提供主管機關認定證明文件或經本中心通報主管機關認定。
- 申請方式:社宅續約申請人可向承租社宅之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需約應備文件有不齊全或錯誤者,管理中心將於申請人遞交書面申請後三個工作日內通知補件,請申請人於七個工作日內補正完畢,否則視為放棄續約。
- 其他事項:
- 放棄續約者,本中心將於租約屆滿前十四日通知承租人辦理退租程序。
- 本次續約以原簽約房型、房號為主,不得要求更換房型。
- 家庭人口數審查依申請續約檢附之戶籍資料,審查家庭成員之人口總數,是否符合承租時之家庭人口數規定。
- 若有未盡事宜,希依「新北市社會住宅承租辦法」辦理。
- 辦理續約單位: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86號18樓
- 電話:(02)2957-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