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新店央北青年社會住宅停車場管理要點
主旨:公告修訂「新北市新店央北青年社會住宅停車場管理要點」
依據:新北市社會住宅承租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11款
公告事項:
一、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本中心)為有效管理新店央北青年社會住宅(下稱本社宅)停車場行車及停車秩序,確保優質停車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 停車場之管理機關、範圍、開放及管制時間如下:
(一) 管理機關:本中心管理,並委由物業管理單位維護停車場安全、清潔及車輛進出管制。
(二) 管理範圍:本社宅地下一層至二層停車場。
(三) 開放時間:每日二十四小時。
三、 停車場應收汽車停車費,相關計費基準及適用對象如下:
(一) 汽車全日票月租金三、000元:適用對象為社區承租戶,停放時間為每日二十四小時。
(二) 汽車半日票月租金一、五00元:適用對象為本社區進駐之公益性設施(衛生局、社會局)辦公人員,停放時間自上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停放時間不得逾時。
(三) 大型重型機車全日票月租金一、000元:適用對象為社區承租戶,停放時間為每日二十四小時。
四、 停車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車輛應憑車牌辨識系統感應始得進入停車場,未向管理中心申請登記車牌並承租者禁止進入;高度逾二公尺者,亦同。
(二) 進入停車場車輛,應依指定停車位停妥,不得任意佔用或暫停。
(三) 車輛進入停車場應開大燈減速慢行,依交通標誌及指示路線行車,不得超車並應保持行車距離,以維安全。
(四) 停車場內嚴禁煙火,並禁止載運易燃或危險物品進入。
(五) 停車場內嚴禁隨地丟置廢棄物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
(六) 凡毀損停車場設備者,應賠償一切修護費用及其他相關損失。
(七) 車輛不得違規停放,違者,得以張貼告示、上鎖、或停止使用停車權、或移置公私有拖吊保管場,費用由車輛所有權人或駕駛人負擔。
(八) 停車場內卸貨車輛完成卸貨事宜應即駛離。
(九) 車輛故障如有妨害進出或佔用車道,應立即排除,以維持停車場內車道通暢。
(十) 為維護停車場環境品質,不得在停車場內吸菸、暖車、保養、試車、噴(烤)漆、洗車或其他長時間發動車輛之行為。
(十一) 因公務需要或緊急災害應變,需使用或清理停車場時, 由物管單位通知車輛所有權人或駕駛人,將車輛駛離或逕予拖離停車場,另行覓地停放,車輛所有權人或駕駛人不得異議。
(十二) 停車場僅供停車場地,個人財務、車輛遺失或毀損,或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災時,本中心不負賠償責任。
(十三) 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以車牌辨識感應進出,租賃本大樓停車位時, 由本大樓物業管理單位建檔管控;另辦理退租時即註銷通行權限。
(十四) 停車場只供停放車輛使用,且停車格僅可停放一部汽車車輛(大型重型機車可停放三部),除放置交通工具外,禁止堆放其它雜物及危險物品(如汽油等易燃物),經公告勸導後仍未自行移除,一律視同廢棄物強制移除。非屬汽、機車已劃格位之其它公共空間禁止移作他用(如堆積雜物),緊急避難不在此限。
(十五) 汽(機)車漏油造成污染由車位承租人自行清理。
(十六) 其他應遵守之法令或相關規定。
五、 違反本要點規定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 違反第三點第二款者,經物業管理單位查報三次者,停止使用停車權六個月,並不予以退費。
(二) 違反第四點第五款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者,停止使用停車權,並永遠禁止承租本社宅汽車停車位。
(三) 違反本要點其他規定事項者,停止使用停車權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倘有立即性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之虞者,本中心得取消車牌辨識進出。
六、 退費標準:中途辦理退租者,按原收費標準,以已繳金額減除已過期間之費用後,退還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