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永和秀朗社宅警消戶隨到隨辦申請

27 Jun 2024

(※僅限現場收件;無郵寄與線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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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公告日為113年6月27日,本次受理應檢附之文件申請日須為113年6月27日(含)後申請〕

一、開放承租之房型、租期及租金:
(一)地點:新北市永和區永利路73號(下稱本案)。

(二)房型及月租金:
房型 坪數 每月租金(含管理費)
第1階 第2階 第3階 第4階
1房 約13坪 4500 6700 9300 10400
約17坪 5100 7600 12100 13600
備註
  1. 每戶實際坪數依實際登記面積為準。如各戶實際登記面積與上開租金表所載之各戶坪數不一致者,其租金之數額不因此而變動,仍以上開租金表所載為準。
  2. 本社宅租賃契約書簽訂後再行續約時,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稱本中心)保有租金調整之權利,調整後之新費率應於公告後30日實施,自實施日起,應以調整後之新費率計付租金。(三) 租期:租約以每3年為一期,承租人於租期屆滿前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申請續租,並經審查符合申請承租時之同一承租資格類別者,得以續租,並以一次為原則,總租期以六年為限。
    (四) 月租金:
    1. 採租金分級制,家戶所得階層分4階,依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最新公告之「本市青年社會住宅申請人及其配偶(含分戶)、申請人戶籍內直系親屬所得標準(113年度為1萬6,400元)」之乘數進行分級:
    (1) 第1階: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新北市最低生活費標準1倍,且具有住宅法第四條所規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之家庭。
    (2) 第2階: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新北市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且具有住宅法第四條所規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之家庭。
    (3) 第3階: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新北市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之家庭。
    (4) 第4階: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新北市最低生活費標準3.5倍之家庭。
    (5) 113年度各所得階層分類:
    第1階

    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1萬6,400元以下。

    2.具有住宅法第四條所規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之家庭
    第2階

    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2萬4,600元以下。

    2.具有住宅法第四條所規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之家庭
    第3階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4萬1,000元以下。
    第4階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5萬7,400元以下。
    2. 分級租金為浮動制,本中心將於每年公告各社會住宅分級租金表,承租人於承租或續租時,應依本中心最新公告之「最新年度分級租金表」進行月租金核計與收費。惟後續中央社會住宅主管機關就社宅租金之適用,另有法令或相關規定頒布時,則以該法令或規定優先適用之。
(五) 雜項費用:月租金外,承租戶另應自付「水電(含公共電費分攤)、瓦斯、電話網路及有線電視等費用」或「另行租賃之汽車停車位租金及清潔維護費」等。
(六) 押金:簽約時,押金為相當於2個月租金。
(七) 簽約公證費用:由本中心與承租人平均分攤,並於簽約時以現金繳交予民間公證人,由其開立領據交付之。

二、申請承租本案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 年滿18歲(含)以上〔民國95年6月27日(含)以前出生者〕或未滿18歲已結婚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 申請人須為轄區位於新北市,現任職於公務機關之警察、消防人員。
(三) 申請人及其配偶(含分戶)、申請人戶籍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以下簡稱家庭成員),於新北市、臺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均無自有住宅,惟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者,其相對人之自有住宅不列入自有住宅之認定範圍,或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非同一共有住宅(公同共有住宅應按潛在應有部份計算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面積,下同)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視為無自有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1. 非屬前述無自有住宅情形者。
2.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其應有部分(持分)合計為全部或換算面積計達40平方公尺以上(含)者。
(四) 家庭年所得限制: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依財政部國稅局已有之最新一期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申請日期應為本公告日即113年6月27日(含)後〕,家庭所得未超過新北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113年為新台幣137萬元(含)整〕,且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未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者〔113年為新台幣57,400元(含)整〕。現任職務之最高職務列等在警正四階以下或相當職務列等之基層警消人員不在此限。惟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者,其相對人之所得不計入本項所得之計算。
(五) 住宅資源不得重複享有限制:
1. 家庭成員有申請等候承租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之情事,於簽訂本案租賃契約前,應事先完成放棄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之等候。
2. 家庭成員現已承租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者,於簽訂本案租賃契約前,應事先完成退租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及完成清空點交與遷出程序。
3. 家庭成員均不再接受政府租金補貼(含內政部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之租金補貼);並於一個月內切結同意撤銷所申請之租金補貼及放棄請領自租期開始後之租金補貼。

三、申請人應以書面檢附本公告日〔113年6月27日(含)〕後申請之下列文件:
(一)「新北市永和秀朗青年社會住宅警消戶隨到隨辦申請書」正本。
(二)申請人在職證明。
(三)申請人全戶最新電子戶籍謄本正本或提供戶口名簿影本。夫妻分戶者,應另檢具其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最新電子戶籍謄本正本。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依財政部國稅局查調之最近一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五)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依財政部國稅局查調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四、開放申請承租之資格類別:現職警消人員戶。

五、開放申請房型:1房型。

六、申請時間:自113年7月1日(星期一)起至113年8月30日(星期五)止,惟未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
(一)收件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30-12:00、下午1:30-4:00。
(二)收件地點:永和秀朗青年社會住宅管理中心一樓大廳(新北市永和區永利路73號1樓)

七、申辦流程:
(一)繳交申請應備文件:申請人應於申請時間內親赴永和秀朗青年社會住宅管理中心一樓大廳(即收件地點)繳交申請應備文件。有關申請承租之應具備資格及應檢附文件,應依本申請須知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辦理。
(二)核發收件編號:經本中心人員當場審核後,如申請人之應備文件齊全並資格合格者,本中心即當場核發收件編號予該申請人。反之,如申請人之應備文件不齊全或資格不合格者,本中心將不核發收件編號予該申請人。
(三)受理申請文件及審查:
1. 現已申請候補本案社宅之申請人,或申請時已入住本案社宅之申請人不得再參加本次警消戶隨到隨辦申請。
2. 送件後進行申請資格複審,如需補正,將通知申請人限期完成補正,補正仍不合格或逾期未補正者,駁回申請。
3. 本案依申請時間序排定看選屋順序並建立看選屋名冊,由本中心依該名冊次序通知辦理看選屋作業。
4. 申請時如無空戶可供入住,則列入備取名單。該名單自收件截止日次日113年8月31日起保留三年至116年8月30日止,保留期間內如有空戶皆由本中心依序通知辦理看選屋作業。

八、選屋與簽約階段應注意事項:
(一)本案看選屋與簽約等作業事項及辦理時程,本中心將另行通知,申請人應於所訂日期辦理看選屋、簽約及公證,未於通知日期到場辦理簽約及公證者,喪失本案住宅承租資格。
(二)申請人接獲本中心簽約通知,如因家庭或其他因素無法於本中心所訂日期簽約者,得書面申請並經同意後,暫緩簽約。
(三)已申請暫緩簽約期滿又未完成簽約者,於2年內不得申請承租本案,但因天災等非可歸責於申請人時,不在此限。
(四)公證費由承租人負擔二分之一,於簽約同時繳交之。但申請人於簽約後租期開始前或承租期間未滿一年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時,公證費用由申請人全額負擔,並得自保證金中逕予扣除。

九、其他:
(一)租約審閱:申請人逕於「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官網中下載審閱。
(二)提前終止租約事由:承租人如有轉租、非法使用青年社會住宅、積欠達2個月租金總額並經催告後仍不悉數繳清或構成其他終止租約之事由者,本中心得提前終止租約,且承租人應無條件將房屋回復原狀交還予本中心。
(三)違規扣點機制:
承租戶(包含共同居住之家屬或第三人)如有違反「出租住宅住戶管理規則」之情事,本中心將依「出租住宅住戶管理規則」第6條違規處分之規定執行扣點處分,扣點累計達15點,承租人日後不得申請續租新北青年社會住宅(含本案),累計達30點者,本中心將立即提前終止租約。
(四)本中心保有公告及相關隨到隨辦作業之修改及解釋權限。
(五)合格申請人經通知選屋並完成簽約手續後經相關單位抽查,若發現其資格不符者,租賃契約自始無效,承租人應無條件於本中心通知日30日內清空房屋點交設備予本中心。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隨到隨辦申請專線:(02)2924-6168
新北住都中心電話:(02)2957-1999分機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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